雁城某建筑公司有员工310人,其中农民工210人。2015年3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公司缴纳失业保险的基数有误。公司解释说是按本公司所招用的城镇籍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因农民工不需缴费,故缴费基数中未包括210名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指出了该公司的违法事实,并责令其补缴。
某建筑公司误读了失业保险政策。《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用人单位职工按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可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应以“单位工资总额”为标尺。
对工资总额的正确理解,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总额不列入的范围有: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奖金;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补偿费用;实行租赁经营单位和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和利息;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所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办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等。根据这一规定,企业支付给本企业各类职工的工资都应纳入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虽然,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是,这不能理解为企业支付给本单位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也不纳入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缴纳基数。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劳动成本的一部分,如果企业支付给本单位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也不纳入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实际上就减少一块劳动成本,对城镇劳动者的就业造成压力,甚至加大城镇劳动者就业难的问题。
本案中,某建筑公司应将招用的210名农民工工资总额纳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以此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