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具体幅度明确如下:
(一)购销合同:
工业,按照购销金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购销金额5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照购销金额3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购进金额7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购销金额(营业收入)5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金额70%的比例核定。
(三)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和收入90%的比例核定。
对采用上述规定比例核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或偏高的个别企业,各县市区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核定比例,但不得超出省局规定的幅度,并报市局备案。
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由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税收政策调整及税收征管实际需要适时调整。
三、本公告自7月5日起实施。《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标准的公告》(2014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