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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

        来源:市工商局消保科 发布时间:2017-05-10 16:29:18

        2017年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以消费者为中心,以深入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消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贯彻实施为主线,以新消费、日常消费、农村消费为重点,进一步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效能,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融入日常监管,推动社会共治、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积极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深入贯彻落实新《消法》,提升活动宣传效果

        1、做好《消法》、《消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媒体、报刊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消法》、《消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持续推进《消法》普法。针对新型消费、农村消费和消费热点,分门别类地进行宣传,做到广而告之,让消费者充分了解消费者权益。深入宣传解读,展示工作成果,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和支持消费维权工作,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维护良好消费市场秩序

        2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实体店和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的监管,做到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突出商品质量抽检的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测和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活动;强化检测结果的运用,加大对检测不合格商品的处罚力度;根据商品抽检结果,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3、继续开展红盾质量维权行动,促进商品质量社会共治。一是突出重点领域,深入开展“2017年红盾质量维权行动”。大力开展市场检查和商品质量抽检,突出农村消费市场重点,发现商品质量问题和案件线索,强化案件查办和协调,依法惩处违法经营者。二是继续推动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指导各地落实《消法实施条例》《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加大对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公用企业服务、修理和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做好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三是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开展消费侵权案件查办督查。特别是对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后处理情况,包括抽检信息的公布、立案查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等工作开展查办督查。

        4、积极配合食药监部门开展农村食品安全“净流”活动,维护广大农村地区食品消费安全。

        三、加强消费领域市场监管,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

        5、完善消费维权工作机制,建立“衡阳市消费维权联席会议制度”。落实《 “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根据湖南省消费维权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推进衡阳市消费维权制度机制的健全。组织召开全市消费维权联席会议,讨论、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6、组织开展 “诚信经营·幸福湖南”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结合我市“两型门店标准”,在全市开展“诚信经营·幸福湖南的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以经营主体自律为抓手,采用信用约束机制,提倡“先行赔付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共治作用,优化消费环境,提升消费质量,推动消费升级,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提供新动力。

        7加强新消费领域、重点人群、农村市场的消费维权。一是规范电商、微商等新消费领域,强化电商平台、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法律责任,落实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加大对违法出售、提供、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罚力度。二是维护老年人消费权益,加大对老年保健食品、健康用品、休闲旅游等领域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的整治力度,清除消费陷阱。三是维护未成年人消费权益,加强对婴幼儿用品、学校体育设施器材、文化用品的消费维权,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保障。四是加强农村市场消费维权,同时结合农村电商发展,在消费网点设立消费投诉点,方便农民就近投诉维权。

        四、加大对基层的业务培训、指导力度,努力提高消费维权水平

        8、加强基层业务培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以及总局即将出台的《网络消费维权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理办法》等,联合消委组织一次大规模的培训。

        9、组织开展调查研究。针对消费维权热点难点问题,如微商、个人信息保护、跨区(境)域消费纠纷处理和典型案例分析等,加强专题调研,推动问题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