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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财农【2017】151号 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扶贫办 发布时间:2017-05-20 16:34:38

                            衡财农[2017]151号

        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中共衡阳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抓实脱贫攻坚全面提升“两率一度”工作水平的实施意见》(衡办发[2017]13号)及《衡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15]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衡阳市市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衡阳市市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衡阳市财政局

                               2017年5月15日

        衡阳市市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抓实脱贫攻坚全面提升“两率一度”工作水平的实施意见》和《衡阳市脱贫攻坚突出问题集中整改方案》等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衡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以及统筹整合市级涉农资金支持贫困地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市级财政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  市级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科学规范、精准高效、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安排与分配

            第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扶贫资金,并逐步加大投入规模。县级扶贫资金投入情况纳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内容。

        第六条  市级财政扶贫资金,重点向贫困县、少数民族乡和贫困村倾斜。

        第七条  市财政切块下达到贫困县的扶贫资金,由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下达到非贫困县的扶贫资金,主要用于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

        第八条  市财政扶贫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审定的分配方案拨付。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九条  各县市区应按照扶贫开发政策要求,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结合本地扶贫攻坚规划,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条 市直相关部门不得指定扶贫资金在贫困县具体用途,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市级扶贫资金中提取或列支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支出;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内的财政涉农资金,实行资金使用、项目审批、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管理、监管责任到县。要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县市区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攻坚规划为引领,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依据程序审定的扶贫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将扶贫资金下达给县市区财政局。纳入统筹整合的市级扶贫资金,在下达资金时注明“用于精准扶贫”。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要加快财政扶贫资金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6月底前资金拨付比例达到40%以上,12月中旬达到90%以上。

        结转结余的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补助到扶贫对象的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市级财政扶贫资金分配方案由市财政拟定,经相关程序审定后下达。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  扶贫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加强监管。

        市、县扶贫、发改、农业、林业、民政等部门负责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八条  市、县应加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扶贫项目选择,要充分尊重贫困群众的意愿,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参与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扶贫项目,有条件的可吸收贫困村、贫困户代表参与项目评选和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贫困县要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市级财政扶贫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行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市级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财政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制定。

        第二十一条  市、县财政、扶贫、发改、农业、林业、民政等部门应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县财政、扶贫、发改、农业、林业、民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