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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衡蒸)食药监罚〔2017〕14号

        来源:区食药监分局 发布时间:2017-07-06 10:09:33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蒸)食药监2017〕14

        当事人:张文革(系衡阳市365官方地址_beat365亚洲体育在线_365bet中国官方网站兴富正宗鸡公煲店业主)

        负责人:张文革  

        地址:衡阳市365官方地址_beat365亚洲体育在线_365bet中国官方网站联合一组    类别:食品经营              

        许可证编号:JY24304080244461

        住址:湖南省衡南县谭子山镇杨梅村杨梅组

        违法事实:

        现已查明,2017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曾琰淋、杨龙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没有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即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在7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并警告,2017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曾琰淋、杨龙对该店进行食品安全复查,发现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依然没有建立食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现认定,该店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17年6月30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蒸)食药监罚告(2017)14号和《听证告知书》(衡蒸)食药监食听告(2017)14号,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效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此权利。

        相关证据: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证明其主体经营资格合法有效;

        证据二、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证明当事人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证据三、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所做《现场检查笔录》两份;

        证据反映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现场检查拍摄证据照片两张;

        证据反映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的实际现状等情况;

        证据五、2017年6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衡蒸)食药监食当罚[2017]5号;

        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

        证据证明其违法事实并要求整改;

        证据七、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证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门面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据反映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证明;

        证据九、供货商莫登荣《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证明当事人向供货商索取证照的情况;

        证据十、供货商莫登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证明当事人向供货商索取真实的身份信息;

        证据十一、旁证莫登荣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

        证据证明莫登容和李立新为夫妻关系;

        证据十二、动物庄园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复印件各一份;

        证据反映当事人的进货凭证,向供货商索取票据情况;

        证据十三、当事人提供价格表复印件一份;

        证据证明当事人食品销售经营的种类及价格;

        证据十四、当事人提供食品原料购进的相关记录;

        证据证明当事人食品原料的来源渠道,并进行登记备案;

        证据十五、当事人提供整改报告一份;

        证据证明当事人采取的整改措施。

        本案案卷所有证据均已由当事人发表意见,全部查证属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依法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予以处罚。但是考虑到该店负责人案发后积极整改,提交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身份证以及购进食品原料的检验检疫证明,并且态度诚恳,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编号101(食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违法情节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处以0-5000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店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衡阳市365官方地址_beat365亚洲体育在线_365bet中国官方网站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 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