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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05-17 21:47:32

        关于做好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部门、市属各投融资公司,各县市区发改局: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监管是发改部门应尽的职责。为切实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工作,有效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家发改委《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5号)和《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发[2016]15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概算管理  

          投资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具体为建安工程费用(含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费用)、设备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代建费、基本预备费等。投资概算管理工作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关键环节,经批准的总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是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安排政府投资和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各县市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工作,概算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进行施工招标和开工建设。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严禁未经报批突破投资概算,坚决杜绝“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边补报概算”现象发生。  

          二、科学编制投资概算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编制、审查和批准,由市发改委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  

          (一)编制项目范围。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1000万元以下且需新增建设用地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编制和报批概算,政府投资其它项目概算额度则以估算投资额进行控制。  

          (二)概算编制要求。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已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一并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确保概算编制与初步设计内容保持一致。初步设计应当在批准估算的范围内进行限额设计,原则上不得超过可研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全面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做好市政配套、人防工程、建筑节能等专项设计。概算文件编制须完整反映全部设计范围,包括从筹建开始至竣工验收所需的全部费用。具体要求:  

          1、采用的定额、价格、建设标准、取费标准等符合现行计价依据,并标注计价依据、标准、定额及相关费用证明材料。对实际将发生但无政策依据的费用,在征求市发改委相关意见后,以暂定价格或暂定金额列入概算费用。  

          2、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主要材料、设备的定价应符合初步设计文件要求,并与项目性质和定位相适应。  

          3、各项措施费应符合常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节约工程投资。  

          4、建安工程费中,一般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费用按不超过建安工程费的35%控制;特殊用途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按相关建设标准或参照外地同类项目的中等水平核定控制标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概算编制的其它相关规定。  

          (三)质量初核把关。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概算的初审工作,确保概算编制完整、合理和准确。概算编制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初审意见,及时进行概算的修改、完善和补充。市发改委将加强对概算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提高概算编制的精准度。  

          三、依规合理审查概算  

          项目概算审查应当与初步设计审批同步进行,市住建、水利、交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权限分别负责审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通、水利等项目的初步设计,市发改委负责审查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概算评审与初步设计评审可以同步安排、合并评审,概算审查结果由市发改委委托评审后单独审批或由市发改委核实额度后提交与初步设计一并批复。  

          (一)概算审查机构。市发改委投资科负责牵头会同委内相关业务科室组织或委托市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组织审查。每次审查组织3-5名相关领域专家单独或与初步设计一并评审提出审查报告,报市发改委研究后批复。相关部门可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参与概算审查。概算审查费用(含专家评审费)列入市发改委前期费用预算。  

          (二)概算审查申报。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投资概算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资料及电子文本(WORD、PDF、EXCEL或CAD):  

          1、申请投资概算审查的请示及初核把关记录;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3、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图册(要求用A3纸非活页装订)及说明书、附件(要求用A4纸双面印刷、非活页装订),如已批复初步设计则一并递交批复文件;  

          4、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投资概算书(要求用A4纸双面印刷、非活页装订);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的文字说明、工程量和投资等要相互对应,并保持一致。如初步设计在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方案和投资等方面与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生变化,应在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变化原因、内容、工程量及投资变化情况,并列表对比说明。  

          (三)概算审查内容。概算审查应当遵循独立、客观、高效、诚信的原则,全面对概算的完整性、合规性、准确性审查。审查过程中需要补充或澄清的,应在收到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单位补充资料清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概算审查报告,技术特别复杂、有特殊要求的可适当延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概算审查报告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说明工程建设主要内容及规模;  

          2、审查依据:列出概算审查的主要依据清单;  

          3、概算审查调整情况说明:从材料单价、工程数量、定额运用、取费标准和费率、各组成部分费用等方面论述;  

          4、审查结论:概述概算审查时调整的主要内容及原因,说明项目原编制总概算、审查后总概算,审查增减总额、增减比例等内容,并附上概算审查对照表;  

          5、其它附件:其它需说明的相关情况,单位图章、审查人员签名及资格印章等。  

          (三)概算审查批准。市发改委依据概算审查报告进行复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单独批复或合并批复(文本修改不计时限),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后概算超过已批准估算投资规模10%的,应先优化初步设计或降低建设标准。优化初步设计或降低建设标准后仍超过投资估算10%的,须按程序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采用“一阶段设计”的项目(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合一),其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预算应执行概算审批的有关规定。由国家、省审批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其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或审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或者抢险、应急、救灾等特殊项目,可适当简化程序或事后补充批复。  

          四、全面控制执行概算  

          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一)综合管理部门。市发改委依法依规依程序监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市财政局根据核定投资概算监督审核施工图预算和投标控制价,并按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超概算的建设资金在概算调整按规定程序批复前不予追加安排。  

          (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的概算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三)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在其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必须严格执行核定概算,按季度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是否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结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按规定实行代建制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  

          (四)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项目单位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相关设计及预算应当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  

          (五)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概算监督责任。  

          (六)其他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五、严把概算调整关口  

          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发改委正式申报;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一)调整情形。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以按原核定程序向市发改委申请调整概算。  

          (二)调整申报。因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等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的概算调整,必须在变更前申请概算调整审批;一般设计变更、因价格波动和政策调整等其它原因导致的概算调整,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申请概算调整审批。申请调整投资概算的,应当按照概算审查文本格式要求,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2、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文件;  

          3、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的补充协议(合同)及支付凭证等;  

          4、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涉及变更设计的需提供设计变更批复文件;  

          5、项目单位对申请材料和反映情况真实性负责的函;  

          6、调整概算所需的其它材料。  

          未按程序批准而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除按规定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必须同时明确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和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处理意见。待问责意见落实后,市发改委按规定程序启动调整或报市政府审定。  

          (三)调整办理。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未超过原核定概算10%,或虽超过10%但超概算额度500万元以内(含)的,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且超概算额度500万元以上的,根据《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履行甄别问责程序后再启动;对于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市发改委按规定组织评审后核定调整。对于申请概算调整的项目,市发改委按照原审查程序和时限(问责不计入时限),分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因素对变更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和调整:  

          1、由于合理设计变更而导致的概算调整,按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和市政府相关规定的计价方式核定调整变更部分工程概算,未约定的按施工期价格核定调整变更部分工程概算;  

          2、对由于价格波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准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它费用的取费基数;  

          3、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故意或过失造成概算超过原批复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相应费用后予以调整,对故意或过失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和公告。  

          调增概算预备费不能解决的,按原出资渠道解决,确需市财政追加资金安排的应征求市财政局的意见,对第3款发生的调增投资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  

          (四)调整报批。调增概算总额审定后,由市发改委上报市政府同意后批准,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作为项目资金拨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调整概算未获批准的,仍以原批准概算作为竣工决算依据。  

          六、加强概算监督问责  

          市发改委将会同市直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切实加强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第九条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1、市发改委未按程序核定或调整概算的,应当及时改正,并报请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2、项目主管部门未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建议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3、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对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市发改委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两年内暂停申报该单位其它项目,建议财政部门暂停资金拨付或收回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公开曝光。  

          4、设计单位未按照经批复核定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设计质量低劣存在错误、失误、漏项等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设计单位追偿;市发改委将商请资质管理部门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的重要参考。情节严重的,市发改委视情况公开曝光,限制其在5年内参与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  

          5、代建方、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市发改委将商请资质管理部门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相关部门资质评级、延续的重要参考。  

            

           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