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全域旅游战略,加快建设旅游强市,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补齐旅游经济短板,根据衡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全域旅游战略,加快建设旅游强市的决定》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年度预算设立旅游业发展引导资金5000万元,用于促进我市旅游服务经济发展,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旅游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申报、审核、审批、拨付、绩效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引导资金安排遵循的原则是:政府引导、重点突出、均衡发展、兼顾公平。
第二章 支持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 旅游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旅游事业发展:
(一)支持旅游宣传促销。市级财政确保1500万元/年、南岳区财政确保3000万元/年,支持市级和南岳特色旅游整体形象、旅游集群区域、精品线路的宣传推广事项及活动,并适当补助各县市区、旅游企业围绕我市旅游产业开展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宣传推广事项及活动。
(二)支持旅游规划编制。支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全市性旅游规划的编制,适当补助各县市区和旅游企业的重点旅游规划。
(三)支持旅游项目建设。支持资源条件较好、纳入旅游发展规划、对全市旅游产业发展具有引导和带动作用的旅游项目建设,重点支持旅游基础设施、提质改造、公共服务体系、品牌创建、智慧旅游、新业态及旅游转型升级产品方面的开发建设。
(四)支持旅游精准扶贫。支持围绕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推动地区及当地群众脱贫致富的旅游扶贫建设。
(五)支持旅游行业监管。支持旅游行业标准制定及评定,行业质量管理,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及统计调查。
(六)支持旅游教育及科研。支持旅游人才培育培训,旅游重大课题调查研究活动。
(七)支持旅游商品研发和销售。支持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开展旅游商品研发和参加省级及以上旅游商品博览会,鼓励旅游商品销售企业申报创建省级及以上旅游购物示范点。
(八)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建立激励机制,促进我市旅游投资和消费。
(一) 设立旅游品牌创建奖
1.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2.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3.对新评定为国家、省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县市区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4.对新评定为省级特色旅游名镇(湖湘风情旅游小镇)和特色旅游名村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5.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6.对新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7.对新评定为湖南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乡村旅游服务区(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二)设立旅游节会奖
1.由市人民政府主办、各县市区政府承办的国家级旅游节会活动,一次性奖励资金400万元;由市人民政府主办、各县市区政府承办的省级旅游节会活动,一次性奖励资金300万元;由市人民政府主办、各县市区政府承办的市级旅游节会活动(含衡阳市乡村生态旅游节),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各县市区政府主办的旅游节会活动(含各县市区乡村生态旅游节),基础设施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设立旅游人数奖
1.各旅行社从衡阳市以外组织境内游客来衡旅游,游览市城区1个以上有价门票景区(点)且在市城区的星级酒店(含旅游饭店)住宿1晚及以上的,本年内累计地接游客量在1000人以上至5000人的,按5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超过5000人部分按8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下年度起,其地接游客上年基数部分按5元/人的标准、本年增量部分按1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2.各旅行社组织境外(含港、澳、台)游客来衡旅游,游览市城区1个以上有价门票景区(点)且在市城区的星级酒店(含旅游饭店)住宿1晚及以上的,本年内累计地接游客量在100人以上至500人的,按8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超过500人部分按1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下年度起,其地接游客上年基数部分按8元/人的标准、本年增量部分按12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3.上述旅行社注册地仅限于我市行政区域内。
(四)对重大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可以视情况给予扶持。
第三章 申报批准程序
第七条 市级旅游公共服务类项目,由市旅游外侨民宗局会同市财政局于年初共同拟定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直接补助;县市区旅游公共服务类项目,由各县市区旅游、财政部门联合向市旅游外侨民宗局和市财政局申报,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外侨民宗局共同审定、提出资金安排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直接补助。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旅游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向市旅游外侨民宗局和市财政局申报。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外侨民宗局汇总申报项目、组织审核、提出资金安排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直接补助或贴息。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主办、各县市区承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节会活动,由市旅游外侨民宗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县市区主办的旅游节会活动,应由各县市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旅游外侨民宗局备案。
第九条 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奖励,由相关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按下列条件、程序和要求如实向市旅游外侨民宗局、市财政局申报奖励事项。
(一)旅游品牌创建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奖的申报
1.县市区奖励项目,由县市区财政、旅游主管部门联合申报,并提供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评定文件及相关资料;
2.市直奖励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直接申报,并提供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项目评定文件及相关资料;
(二)旅游节会奖的申报
由各县市区财政、旅游主管部门联合申报,并提供节会组织实施批准文件及节会资金投入、游客人数、旅游收入等相关真实、合法性资料;
(三)旅游人数奖的申报
由各旅行社在每月终了5日内向市旅游外侨民宗局报送上月度“衡阳市旅游人数奖励资金申报表(附表1)”和“衡阳市旅游地接团队接待明细表(附表2)”,并附星级宾馆(旅游饭店)住宿发票和购买游览景区(点)门票发票的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由市旅游外侨民宗局审核、并按年度汇总编制 “衡阳市旅游人数奖励汇总申报表(附表3)”,向市财政局申报。
(四)以上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奖励资金,由市旅游外侨民宗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提出奖励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意见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各县市区或项目单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旅游外侨民宗局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市财政局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其以后3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虚报、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项目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旅游外侨民宗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出台后,其他有关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衡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全域旅游战略,加快建设旅游强市的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