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和救助
水平及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来湘调研关于加强民生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六稳"、"六保"部署要求,聚焦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不断提升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经省委省政府决定,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和救助水平,同时提高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指导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标准水平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由500元/月提高到550元/月。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救助水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救助水平由不低于340元提高到不低于374元。
(三)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指导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指导标准从650元/月提高到715元/月。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人均救助水平和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高于上述标准水平的地区,应当确保现有标准水平不降低。
二、执行时间
以上指导标准水平从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为保障政策连续性,2021年继续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工作要求
请各地高度重视此次提标工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财力状况,适当考虑物价上涨因素,确定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人均救助水平和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全省指导标准水平。要足额预算提标资金,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资金于12月发放到位,省级财政将予以适当补助。各市州民政部门于12月5日前将本地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报省民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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