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蒸司发〔2020〕6号
365官方地址_beat365亚洲体育在线_365bet中国官方网站司法局
关于印发《365官方地址_beat365亚洲体育在线_365bet中国官方网站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365官方地址_beat365亚洲体育在线_365bet中国官方网站法律援助中心:
为规范我区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管理和发放工作,调动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湘财政法﹝2017﹝13﹞号)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365官方地址_beat365亚洲体育在线_365bet中国官方网站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365官方地址_beat365亚洲体育在线_365bet中国官方网站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实施细则》
365官方地址_beat365亚洲体育在线_365bet中国官方网站司法局
2020年4月10日
附件
365官方地址_beat365亚洲体育在线_365bet中国官方网站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管理和发放工作,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并参照《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案补贴的发放对象为经365官方地址_beat365亚洲体育在线_365bet中国官方网站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案件的社会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
法律援助律师、公务员及参公单位的工作人员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其费用包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须的差旅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开支的直接费用据实核销。
第三条 办案补贴采取个案包干补贴的形式,其费用包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须的差旅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误餐补贴等办案开支以及服务费。
第四条 提供下列法律援助服务可以获得补贴: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
(二)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
(三)行政法律援助案件的代理;
(四)劳动争议仲裁的代理;
(五)执行法律援助案件;
(六)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单纯的调查取证等;
(七)法律咨询;
(八)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
(九)其他事项。
第五条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直接向社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注:以下统称法律援助人员)支付补贴:
(一)刑事诉讼案件:侦查阶段每件8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800元;审判阶段1500元;死刑复核阶段每件1500元;担任刑事自诉案件原告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每件1500元;
(二)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及仲裁(含劳动仲裁)案件,每件1500元;国家赔偿、行政复议案件,每件1500元;诉讼案件的申诉和执行案件,按相应的刑事、民事或行政类案件的补贴标准发放;
(三)其他非诉讼案件,每件800元;
(四)派驻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值班工作室、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等法律援助窗口)、涉诉涉法接访中心的法律援助人员值班补贴,每个工作日200元;派驻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值班工作室的法律援助人员值班补贴标准根据检察院的标准而定,目前暂定每个工作日200元;代写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每件150元。
(五)二审、重审案件的补贴,按一审案件的标准发放。同一承办人办理一审后再办理该案件二审、重审的,后若干阶段补贴减半发放;
申诉案件没有进入再审但完成前期工作的,每件补贴800元,进入再审的每件补贴1500元。
(六)在并案审理中承办人为同一当事人提供两种以上服务的(辩护、刑事代理、民事代理),按其中标准最高的一案给予补贴。
(六)跨市州、县市区办案的,根据办案成本适当增加办案补贴,增加部分最高不超过同类案件补贴的1倍。
(七)民事、行政共同诉讼,以一个案件为基础计算补贴,每增加代理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300元,但补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个案件的补贴总数。
(八)以下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由承办法律援助人员申请,经审核后,可以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但每件最高不得高于4500元。
1.一审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多次开庭;
2.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等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
3.跨年度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因案情复杂、路途遥远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办案成本支出特别多的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新类型案件;
5.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但由一般翻译与鉴定人员参与的简易案件除外。
6.社会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参加法律宣传咨询及其他法律援助活动的,每人每次100元。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每件补贴800元支付:
1.民事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法律援助人员已经做了前期全部工作,受援人终止委托或案件撤诉的(调解撤诉的除外);
2.根据人民法院刑事法律援助通知书指派的刑事案件,律师在阅卷、会见之后,开庭前法院又撤销通知的。
(十)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做了前期工作,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的案件,按每件200元支付。
(十一)法律援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支付办案补贴:
1.非因法律援助人员过错导致办案终止的,未开展实质性代理或辩护工作的;
2.未经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的;
3.未按要求承办案件,提交的结案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补正后仍不能符合规定的;
4.擅自终止或转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5.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
6.因过失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7.索要或收受受援人及其家属财物的;
8.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9.出现符合终止法律援助情形,承办人应当及时报告而未报告的;
10.其他违反《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 本标准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