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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一)

        365官方地址_beat365亚洲体育在线_365bet中国官方网站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mllhpc.com                    发布时间:2020-10-23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一)

        序号

        证明事项

        证明用途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1

        经济困难证明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第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

        住所证明

        办理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动产中心、房产部门

        3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正)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第十一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国务院令第690号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四十三条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医疗机构

        4

        出生医学证明

        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出生登记的法定医学证明,办理入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医疗机构

        5

        医疗诊断证明

         

        病情诊断、医学建议休息时间;办理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慈善经费申请等。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 21 号)

        第八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

        医疗机构

        6

        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明

        入托、入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第17号)

        第十二条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适龄儿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适龄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理预防接种证。

        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8号修正)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学校、托幼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7

        健康体检证明

        证明健康状况,是否具有从事该行业的健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第17号)

        第十九条 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2号)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7号)

        第三十条 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修正)

        第十一条第一款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8号修正)

        第十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

        医疗机构

        8

        死亡医学证明书

        办理销户、殡仪火化、死因统计资料、法律证据、保险、遗产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9号)

        第十三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新生儿死亡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公安、民政行政管理部门

        医疗机构

        9

        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再生育审批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第90号文)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三)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

        (四)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

        10

        资金证明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含改建、扩建、异地重建)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四)必要的资金证明;

        (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宗教事务部门

        各类银行

        11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教育行政部门/人社部门

        相关银行;不动产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