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项目两统筹的审计行为,提高审计项目质量和工作效率,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署关于做好审计项目组织方式“两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审计项目两统筹,是指为减少重复交叉审计,有效提升审计项目质量和工作效率,由一个审计组对同一个被审计单位同时实施2个以上不同类型的审计项目(融合式审计),或审计项目添加其他审计事项(嵌入式审计),完成不同的审计任务,实现“一审多项”“一审多果”“一果多用”的审计项目实施方式。
第三条 审计项目两统筹,审计组应当科学统筹安排审计资源,对被审计单位同一审计事项,原则上只审计1次,不重复实施审计。
第四条 审计项目两统筹,应当按下列规定编制、送达审计通知书:
(一)审计项目融合式审计,合并编制、送达审计通知书,但应在通知书中明确一个审计项目为主审计项目,其他审计项目为被融合的审计项目。主审计项目由厅长办公会议决定。
审计通知书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执行:
1.审计通知书的标题,只写主审计项目名称,其他被融合的审计项目在标题中以“等”字代替。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项目(主审计项目)融合XXX审计项目(被融合的审计项目),审计通知书的标题表述为“湖南省审计厅对XXX(被审计单位名称)XXX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的通知”。
2.主审计项目名称和被融合的审计项目名称均写入审计通知书正文中,其中,主审计项目排列在前,被融合的审计项目按重要性程度,依次在主审计项目后面列示。
3.不同的审计项目不是同一个主审的,应当按审计项目列示所有的主审姓名。
(二)审计项目嵌入式审计,只编制、送达审计项目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标题只写审计项目名称,被嵌入的审计事项在标题中不写,但应在正文的审计项目之后,列示被嵌入的审计事项。
审计项目嵌入式审计,原则上只安排1个主审。
第五条 审计项目两统筹,应当根据不同审计项目的要求,同步一次性开展审计情况调查,编制统一的审计情况调查表或统一的审计情况调查报告。
第六条 审计项目两统筹,限召开1次审计进点会议。
第七条 审计工作方案,按下列方式编制:
(一)审计项目融合式审计,既可以按审计项目由牵头业务处(中心)分别编制审计工作方案,也可以由牵头业务处(中心)合并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按厅长办公会议的决定,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的子方案。
合并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时,应当在审计工作方案中分别明确不同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可以采取文字说明、表格列示),并在工作方案的“审计工作组织安排”中,注明“本次审计采用融合式的审计实施方式”。
(二)审计项目嵌入式审计,一般由牵头被嵌入审计事项的业务处(中心)提出工作要求、明确审计重点,实施项目审计的审计组只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被嵌入的审计事项不属于审计项目内容时,应当在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工作组织安排”中注明“本次审计采取嵌入式审计,嵌入了XXX审计事项,审计组向牵头的业务处(中心)移交该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三)业务处(中心)提出的工作要求、审计重点,应当作为审计工作方案的附件。
第八条 审计实施方案,按下列规定编制:
(一)审计项目融合式审计,应当分别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二)审计项目嵌入式审计,只编制审计项目的实施方案,但应当在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措施”中列示被嵌入的审计事项。
第九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按下列规定编制:
(一)不同审计事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的规定,分别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附相应的审计证据。
(二)同一个审计事项属于不同的审计项目时,所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连同所附审计证据,作为主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底稿,其他的审计项目复印此审计工作底稿即可。但应当在该工作底稿“审计过程记录”栏中注明“此审计工作底稿原件及所附审计证据归集在XXX审计项目中,XXX审计项目仅使用此审计工作底稿复印件”。
第十条 审计项目两统筹,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获取审计证据,但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二)项复印审计工作底稿时,可以不再重复获取审计证据。
第十一条 需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时,应当按下列规定编制:
(一)审计项目融合式审计,应当按不同的审计项目分别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
(二)审计项目嵌入式审计,应当合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融合式审计,不同的审计项目应当分别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项目嵌入式审计,被嵌入的审计事项不属于该审计项目内容的,被嵌入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情况和发现的问题,作为审计报告(含征求意见稿)的其他问题反映;必要时,可以就被嵌入的审计事项独立出具结论性审计文书。
第十三条 相同的审计建议适用于不同审计项目时,应当在不同的审计报告(含征求意见稿)中分别提出。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两统筹,按下列规定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的意见:
(一)政策跟踪审计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项目、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项目相互融合式审计时,可以不同步分别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的意见。
(二)除本条第(一)项情形外,审计项目融合式审计时,应当使用同一份“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同步一次性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但应当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正文中列示所有的审计项目名称。
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时,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按审计项目分别提出书面意见。
(三)审计项目嵌入式审计,应当使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同步一次性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但应当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正文中列示被嵌入的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两统筹,审计资料原则上应当同步一次性送审理处审理。
第十六条 政策跟踪审计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项目、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项目相互融合式审计时,可以按审计项目分别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除本条上述情形外,应当分审计项目同时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审计执行应当分别按审计报告的要求和审计发现的问题清单进行,并按不同的审计项目分别归集有关执行资料。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两统筹,不同的审计项目应当分别归档立卷。
同一审计资料,不同审计项目档案中都需要使用时,原件全部归入主审计项目档案中,其他审计项目使用复印件。使用复印件时,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归在XX审计项目档案之中。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两统筹,既可以合并开发审计成果,也可以按审计项目分别开发审计成果。
经厅长办公会议决定,由本厅组织、市州审计机关实施的异地交叉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可以以《审计结果告知书》的方式告知有关审计机关。有关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利用相关审计结果。
第二十条 原有的相关审计业务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和事项,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审计厅,所指审计包括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市州审计机关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