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为维护基金平稳运行,确保各项制度相互衔接,按照上级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结算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9万元调整到10万元。
二、调整特殊药品费用支付途径。医疗保险特殊药品费用由原大病互助费用支付调整为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年度累计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后,按规定需支付的特殊药品费用,由大病互助费支付。
三、本通知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以购药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