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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官方地址_beat365亚洲体育在线_365bet中国官方网站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365官方地址_beat365亚洲体育在线_365bet中国官方网站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mllhpc.com                    发布时间:2018-11-20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4号)和《湖南省农业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湘农联〔201833号)的文件精神,切实摸清农村集体资产家底,理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确保我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查对象

        本次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对象为:全区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包括村(居)、组办企业等。

        二、清查范围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

        在清产核资工作时,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对有权属争议的、难以界定的资产、资源,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置,不得损害农村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公开民主的原则

        清理过程中要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得到群众认可,清查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确认,清产核资结果公示期间,要安排专人解惑答疑。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充分考虑资产的形成过程,从有利于管理和农村社会稳定层面出发,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全面核实确认资产、资源产权归属。

        (四)坚持村(居)为主的原则

        清产核资工作以村(社区)组织自查为主,区相关职能部门和镇、街道(片区)负责指导、监督,加强协调,妥善处置权属问题。

        四、工作目标

        (一)通过清查农村集体各类资产,特别是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确定集体资产价值总额,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

        (二)通过把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理顺产权关系,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

        (三)通过将各类集体资产情况登记在册,统一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实行严格的台账监管,建立健全集体资产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五、工作任务

        本次清产核资工作到201811月底前全部完成。

        (一)流动资产清查

        主要清查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1.现金。清查核对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清查发现有现金长款或短款的,要查明原因,据实编制凭证,调整账簿。

        2.银行存款。清查核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余额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对由未达账项引起的,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

        3.短期投资。清查核对各种短期投资账面余额与短期投资原始凭证记载是否相符,查清各种短期投资的投资对象、投资金额、投资时间、投资协议等。

        4.应收款。清查核对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应收款账面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外部单位和个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务人、金额、产生时间、到期时间和经办人等,并以双方记账凭证金额一致为准。对登记日应收未收的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依据合同、协议或政策文件确认,并取得债务人同意;对有争议的债权,要查证、核实,明确债权关系;对因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且既无遗产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销。因诉讼等原因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债权,须单独说明。

        5.内部往来。清查核对内部所属单位和农户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内部往来明细账余额,采取公示、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所属单位和农户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债权债务金额、产生时间、到期时间等。

        6.存货。清查核对存货账面余额及明细账与农业生产资料(种子、化肥、燃料、农药等)、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等实际数是否相符, 查清库存物资的类别、数量、金额、存放地点、保管人员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保管员必须在场并参加盘点工作。对清查中发现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二)农业资产清查

        主要清查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

        1.牲畜(禽)资产。清查核实牲畜(禽)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牲畜(禽)资产的类别、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毁损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饲养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2.林木资产。清查核实林木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林木资产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毁损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护林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三)长期资产清查

        主要清查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以及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的投资。清查核实长期投资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将长期投资明细账与投资合同或协议、记录凭证、审批文件、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等与投资对象逐一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长期投资的种类、对象(项目)、金额、方式、期限、股利(利息)等。

        (四)固定资产清查

        主要清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等。要按照固定资产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清查核实。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与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以及登记簿(卡片)逐一核对,清查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坐落位置或存放地点、原值、累计折旧、净值、使用状态等。

        对出租的固定资产,由出租方负责清查,并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对租入的固定资产,要与出租方核对,并进行账外备查登记。对没有登记入账的固定资产,要将清查结果与出租(租入)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账。对清查出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处置。

        (五)在建工程清查

        主要清查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清查核实在建工程明细账与银行存款、库存物资、一事一议资金等相关记录是否相符。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依据在建工程明细账和在建工程合同等,查清在建工程进度和质量,在建工程名称、承建单位、建设时间、建设地点、预算投资额、已投入建设资金、项目负责人等。

        在建工程部分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计入其他支出。

        (六)无形资产清查

        主要清查各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纳入账内核算的无形资产。依据无形资产明细账和相关记录,查清各种无形资产名称、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使用年限、使用情况、原始价值、摊余价值等。

        (七)资源性资产清查

        主要清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清查按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分类进行,只登记面积、坐落位置、权属和经营情况等,一般不确认价值。清查要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草原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相衔接,已经完成确权的可以直接登记,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重点清查未承包到户的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等)。

        (八)流动负债清查

        主要清查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

        1.短期借款。清查核对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根据短期借款明细账余额,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经办人员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或债权人的确认。

        2.应付款。清查核对与外单位和外部个人发生的偿还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等,根据应付款明细账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债权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人、金额、用途、产生时间、到期时间及经办人等。

        3.应付工资。清查核对应付给其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报酬,按照确定的工资标准,核对应付工资账面余额和工资表记录是否相符,查清领取工资人员的数量、姓名、金额等。

        4.应付福利费。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应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福利费,查清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借贷方向及超支部分的使用项目、受益对象、支付时间、支付金额等。

        (九)长期负债清查

        主要清查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一事一议资金和专项应付款等。

        1.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清查核对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种借款及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应付款项,根据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明细账,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经办人员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或债权人的确认。

        2.一事一议资金。清查核对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的专项资金,核对一事一议资金账面余额与筹资方案、备查账簿记录是否相符,查清一事一议筹资标准、应收金额、实收金额、使用金额、使用时间、结余或超支情况等。

        3.专项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组织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国家财政专项补助等资金,根据专项应付款明细账,查清专项应付款拨款单位、拨入金额、拨入时间、使用金额、具体用途等。

        (十)所有者权益清查

        主要清查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

        1.资本。清查核对集体组织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按照资本明细账余额向前追溯,对于记载清晰的,通过公示、问询和函证等方式,与投资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资本投资人、来源渠道、投资金额、投资时间等;对于记载不清的,可暂时将本集体经济组织列为投资人,记入本集体名下。清查出资本明细账记录与实际投资人不符时,要经当事人签字认可,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据实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单位撤销的,要将投资单位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人死亡且有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给其继承人;对投资人死亡且无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对农业合作化时期社员入社股份基金,有条件的可以进行查清。

        2.公积公益金。清查核对集体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来源取得的公积公益金。根据公积公益金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公积公益金账面余额。

        3.未分配收益。清查核对集体组织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根据收益分配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未分配收益余额。

        六、操作程序

        (一)清查登记

        各村(社区)要在镇(街道)的指导下全面进行清查对资金、资产及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清查,以村(居)财务会计账簿为依据进行登记,对资源的清查,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林权确权登记颁证资料直接登记。要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登记表》,清查一项登记一项,内容要全面,事实要清楚,数字要准确,做到不遗不漏。

        (二)审查核实

        对已清查登记的资金资产资源由村工作组进一步逐项逐笔进行核实,补充完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登记表》。

        1.实地盘查。采取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现有成果与实地勘测相结合的方法,以物对账,以账查物,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清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

        2.界定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要求,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要充分考虑不同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从有利于管理实际出发,从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地进行。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确权,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属于村(社区)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居)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社区)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社区)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居)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3.资产估价。对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估价,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须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一般由村(社区)自行开展,民主讨论确定估价方法,作为记账凭证入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估价处置资产,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

        (三)公示确认

        对初步核实后的集体资产资源要面向群众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要安排人员,接待群众的咨询和反映,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对清产核资结果有异议的,要认真核查。对核查不清或有权属争议的,不得确认。公示期满,按照有关规定,经村(居)民代表会议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确认。

        (四)账务调整

        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账款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等问题,必须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街道)农经部门审核,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不符合条件或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不得进行账目调整。

        1存货、农业资产、固定资产的盘盈或盘亏,在建工程的报废或毁损等,盘亏计入其他支出,盘盈计入其他收入,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2.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对外投资,预期不能带来收益的无形资产等核销,计入其他支出,投资净损失计入投资收益,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3.对确实无法支付的债务等核销,计入其他收入,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五)资产监管

        经确认的清产核资结果,要一式三份,由村(社区)工作组人员签字,村(居)民委员会盖章后,上报镇、街道一份。镇、街道审核汇总后,于20181130日前报区农经部门备案。各镇、街道要将清查登记后的集体资产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平台,实行台账管理,做到动态更新,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清产核资,是顺利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村(社区)负责全面清查,区、镇两级指导组要做好指导、督促工作。各镇、街道和村(社区)要妥善处理权属矛盾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好债权债务归属这一难题。

        (二)强化协调配合

        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主要负责清产核资工作的牵头和组织协调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贪污、挪用、侵占、低价承包、低价租赁、低价转让农村集体三资的案件。农经部门主要负责清产核资业务指导和培训。区农林、水利、国土等部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密切配合,并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三)严肃工作纪律

        要严明工作纪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清产核资工作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要就此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工作进展缓慢的,要及时通报、加强督办。在清产核资过程中,严禁擅自处理或转移有关债权债务;严禁私分集体资产、滥发财物。否则,一经查实,将全部没收上缴区国库,并从严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以确保我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扎实、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