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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365官方地址_beat365亚洲体育在线_365bet中国官方网站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mllhpc.com                    发布时间:2020-09-25                   

        文号:衡政办发〔202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企业:

        《衡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衡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衡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经营及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使用城市供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实行开发水源、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衡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为市本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健康、水利等部门以及供水企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在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六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采城区内地下水资源。因特殊情况(城市供水管网未到达的区域内)确需取用城区内地下水的,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在地下水已经超采的地区,应当划定范围,采取保护措施,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量,防止地面沉降。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建成区内禁止新建自供水和自备井取水设施。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向社会公布,并设置保护范围标志牌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

        第十条以江、河地表水、地下水为饮用水水源的,设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确定。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由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做到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设备、建筑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

        第十五条凡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勘察工程施工区域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分布情况;在施工中,对有可能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城市供水与用水管理

        第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和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对城市供水用水水质进行监督管理,做到定期或者随机抽检本市辖区内供水水质,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能进行常规检测的,应当将水样送至当地具有水质检测资质的机构检测。

        第十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每10平方公里主干管网设置一处管网测压点,并能连续测定供水压力,确保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高层建筑或高地建筑,因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压力满足不了给水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第二十条建筑设计单位在新建或改造住宅施工图设计时,必须按“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进行室内分户水表设计,做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居民住宅未实行结算水表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实行结算水表一户一表和水表出户。

        第二十一条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更名、过户、停用、销户,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结清水费。

        第二十二条严禁下列行为:

        (一)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二)禁止转供或者盗用城市公共供水;

        (三)禁止用户擅自变更用水性质。

        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质标准,保持不间断向用户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需暂时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发出通知。暂停供水时间超过48小时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证生活用水的需要。因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发出通知,并尽快抢修恢复供水。

        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湖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实行价格听证和价格公示制度。

        第二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水合同,按月抄表计量,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各类水价计量收费。

        第二十六条用户用水应当按照不同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装表计量。未分类装表计量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通知用户限期安装分类水表。逾期未分类装表计量的,按照其中最高水价类别计收水费。

        第二十七条城市环卫、园林绿化、市政用水,按照当地最低水价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五章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二十八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制定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确保供水设施正常运行。供电部门应当确保水厂电力供应和供电安全。

        第二十九条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

        第三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坏或者擅自启闭和堵塞城市供水管网中的阀门、水表、管道以及城市公共消火栓等供水设施。

        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专用消火栓由消防部门与供水企业按照各自的职责管理。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消火栓的检查,发现损坏应当及时告知城市供水企业修复。安装和维护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公共消防用水宜装表计量,除消防灭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消火栓取水。

        第三十二条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禁止擅自迁移、改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改装、拆除、接入城市供水设施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并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有违反《城市供水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按照《城市供水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在城市供水用水活动中,违反民事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九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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